50年协议是否涉及商标许可?中国红牛称生产销售正常,泰国天丝再发声
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公司针对“红牛”商标权的“拉锯战”仍在继续。
4月25日,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公司在《50年协议书》约定时间范围内始终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泰国天丝公司(指饮料品牌红牛Red Bull创始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一切正常。
对此,天丝集团也在同日晚些时候发布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集团、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等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
4月25日,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记者称,公司已对此前多起案件已提起上诉。针对争议焦点的“50年协议”,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已于2022年2月找到协议中英文原件,也已经提交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天丝公司方面对此回应称,“50年协议”无法改变华彬集团及关联公司的侵权事实,也并不能成为华彬集团侵权行为的保护伞。
多地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中国红牛称已上诉
据媒体报道,1995年,红牛饮料研发者、天丝集团(TCP Group)创始人许书标将天丝红牛的中国区经营权授予华彬集团创始人严斌。2012年,许书标去世后,其子许馨雄接管天丝公司,在2016年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彬集团旗下多家工厂、销售公司乃至经销商告上法庭。
天丝公司认为,双方合作期限为20年,即天丝公司对中国红牛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而华彬方面则坚持许书标在世时曾与严彬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授权期为50年。
日前,天丝公司公开多份一审判决书,天丝公司方面表示,由华彬方面实际控制的合资公司中国红牛以及合资公司体系外由华彬100%控股的3家工厂,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陆续被判侵权,多地法院判决华彬集团旗下红牛工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累计被判罚约4.49亿元。
针对天丝公司4月23日公开的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书,中国红牛于25日发布声明称,2016年起,泰国天丝在多地发起对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合作伙伴的诉讼。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与其他一审判决一样,并非生效判决,并不具有既判力或执行力。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泰国天丝2016年起陆续在浙江高院、广州天河法院发起的案涉红牛商标侵权诉讼的一审判决,涉诉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至最高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涉诉当事人也将提起上诉至最高院进行二审。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最高院尚未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中国红牛强调,“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内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该权利必然包含商标使用权。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泰国天丝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其既无权亦无必要性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商标。
对于华彬方面一再强调的“50年协议”与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的权利,天丝集团发布声明称,最高院已在2020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
据中国红牛提供的最高院判决书,2020年12月21日,最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中国红牛败诉。
原告中国红牛认为,依据1995年签订的合资合同,其已获得红牛系列商标权。对此,最高院认为,被告天丝公司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出资,对商标的提供也是有期限的提供,商标提供者应与提供技术和配方同理,保有对商标的控制权,且天丝公司与中国红牛在1996年至2016年间就涉案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天丝公司对注册商标的权属。
中国红牛称找到“50年协议”原件,推进最高院再审
争议中心的“50年协议”,还要追溯到中国红牛的成立。
1995年,天丝公司与中国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集团公司”)、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中国红牛。
在“合资合同”签署同日,多方还签订了50年有效期的协议书。对此,中国红牛在25日发布的声明中认为,公司享有“红牛商标”为期50年的独占所有权。
最高院指出,中国红牛在一审中提供了该协议书后又撤回,且一审和二审中均未提供原件,“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
4月25日,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公司已在2022年2月找到协议原件,并推动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对“50年协议”真实有效的民事判决,目前公司正在推进最高法院对商标权的再审。
据华彬方面提供的前海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725号,2022年12月19日,前海法院判决,1995年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中浩集团公司、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其中约定前述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天丝公司则在25日发布的声明中指出,“50年协议”中并未涉及商标许可问题,关于商标许可的问题各方应依据商标许可合同确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准,而非“50年协议”。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已于2016年10月6日届满且未续展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合资公司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缺乏合理依据,属于侵权行为。
中国红牛方面则认为,目前对于商标侵权还没有终审的裁判,仍需要一定时间。
针对天丝公司方面声称的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华彬红牛”这一说法,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其产品的主流销售渠道是传统通路等线下渠道,并非电商平台和特殊渠道,暂时取消某些电商官方自营店也有自身经营的考虑,电商平台供货商和电商客户也可自行选择售卖中国红牛饮料产品,而且“全面下架”不符合事实。该负责人透露,截至4月21日,红牛年内销量约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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