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G金服民资服务中心的业务主要有贵重物品名品名表回收、有价合法物品买卖流通、银行信息助贷居间、民间借贷信息中介、不良资产管理、债权债务法律服务。其中民间借贷服务业务中,正常的借贷利息按照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但就现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环境实际情况来看,个人之间的互相借贷越来越谨慎,一般都宁愿放在银行固定也不敢独自把自己的资金出借流通,因为不懂法律法规及风控流程。这时候就需要有中间人、中间机构做穿插。所以就会有各种名目的费用存在,诸如“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佣金”,最容易与利息混淆就是居间服务费。
在民间借贷关系正常履行中服务费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在实际操作的处理也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系服务方的合法所得
此种观点的立足一般在于服务方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促成了借贷双方合同的成立,服务方收取服务费系依据其与借款人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借贷服务业,尤其是网络借贷服务业,极大的拓宽了民间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发展。但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上,并无相关的指导意见,法院常以收费过高为由,调整服务费。
2、服务方并无相关的资质,收取服务费无法律依据
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居间服务的提供方往往系个人,即使是公司,其经营范围内也不包括金融居间服务的内容。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服务方资质进行了审查,在确定服务方无相关资质的情形下,确定其没有收取服务费的法律依据。
3、服务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应另案处理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因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往往会导致服务费的实际性质无法查明,而此时法院会认定服务费的法律关系是居间服务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是不同,无法在一案中一并处理,让双方就居间服务关系另案处理。
法院针对居间服务费会有不同的处理,主要在于对服务费的实质审查,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如果服务费确实由第三方收取,而第三方亦确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则第三方确实应获取相应的报酬,但报酬标准不得过高。
如果服务费最终回流到出借方,那该费用仅是出借方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那么服务费极有可能被认定了变相的高额利息,将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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