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近期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小张这次是为爱人咨询借贷案件的,他爱人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过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同时,小张给我发来一份相似P2P平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传统民间借贷,债权人(出借人)将钱直接给到债务人(借款人),债权关系清晰明了,一旦债务人赖账违约,债权人基本上一告一准。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资金出借的流程为——双方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存管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原告在玖富普惠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需事先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并授权玖富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方可出借资金。然后,原告与玖富公司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原告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存管银行转入借款人账户。上述约定和流程表明,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业务合规的平台和出借人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在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时,要先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因此,出借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从法律角度更有依据,在当前国家大力打击逃废债的政策下,也更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