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因为拖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成为待处置房产,面临被拍卖。而成某父母对于该房产享有居住权益。1月4日,记者获悉,近日,成某父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南通崇川法院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求。
2005年,成某父母与包括成某在内的三个儿子签订了析产协议,将成某父母名下的农村自建房屋分给三个儿子,并且约定将来父母随成某生活居住,且父母对成某的房子有“永久性居住权”。
协议签订不久,自建房拆迁,成某根据拆迁协议购买了低价位商品房,父母也一直生活居住在这套房产内。成某因为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也成为待处置房产。成某父母向崇川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析产协议系成某父母因房屋面临拆迁,为了保障拆迁后的居住利益而订立。协议明确成某父母享有居住权益,尽管原房产已拆迁,但成某父母的居住权益并不消失。
拆迁安置房屋是基于成某父母具有居住权益的房产拆迁所得,成某父母的居住权益应给予拆迁安置后的房屋,所以成某父母对拆迁安置房屋继续享有居住权益,符合当事人本意,并且符合公序良俗。在执行过程中,成某父母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足以排除执行。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居住权始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人们根据民间习惯,设立事实上的居住权益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类似本案中当事人所立的析产或者分家协议也是一种典型情况。父母将名下房产分给子女,自己随一位子女共同生活,该子女的房屋父母有“永久居住权”。这种权益,是否能够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有一定争议。
但即使不存在法律上的居住权,当事人的居住权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这种依据本地习惯和善良民俗设立的居住权益,也应当得到尊重。居者有其屋,是基本的人权,在这种权益和他人债权产生冲突时,保护居住权益,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