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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相关意见 加强司法保障 为创业板改革保驾护航

2020-08-21 11:01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新股上市日益临近,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意见》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今年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按照计划,深交所将于8月24日组织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企业上市。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意见》的发布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创业板改革保驾护航。

  依法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意见》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比较关注。今年以来,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半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共59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

  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意见》在刑事审判方面与民商事审判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相关举措。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为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让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7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为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证券法、刑法和行政监管规则,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多方面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意见》把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出多方面规定:一是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二是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三是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迈出重要一步。最高法7月31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围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此次《意见》还提出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为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意见》提出,要持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意见》鼓励多元共治,鼓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实现交易所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司法救济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

  为资本市场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财经评论人曹中铭认为,《意见》的发布是非常有必要的。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让上市制度更具包容性,不排除个别企业通过信披违规等方式实现欺诈上市,或者利用信息披露的漏洞,进而催生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利用创业板实行差异化交易制度的特点,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市场,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通过不同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意见》能够起到为创业板各项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

  田利辉表示,《意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落实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方向,妥善应对涉创业板存量增量新旧划分问题和注册制及其配套改革证券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审判的重要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本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制度。为避免《意见》与去年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意见》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即《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同样,《意见》规定的相关举措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创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体适用。

  刘俊海认为,总体看,《意见》充分体现了新证券法的立法思想,也彰显了运用司法手段统筹推进增量与存量改革的理念。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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