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小儿”固体饮料厂家十倍赔偿
2017年8月,宁夏银川消费者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网购了28盒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太保健”)生产的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
▲2020年5月14日某电商平台该商品网页截图
商品交易快照显示,涉案商品详情介绍为“适用年龄: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适合对象0-6个月,每天一次,1/3包;6个月-1岁,每天二次,1/2包;一岁以上,每天2-3次,1包”和涉案产品上婴幼儿卡通人物形象,该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药品”,“可与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面条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涉案产品是包括婴幼儿人群的饮料食品,其配料表最前排序是“葡萄糖”,其他配料为“薏苡仁3.8%、麦芽3.1%、楂3.0%、鸡肉金2.5%”,涉案产品是以葡萄糖为主料,配以其他辅料的婴幼儿辅助食品。
▲2020年5月14日某电商平台该商品网页截图
刘某诉称,他开了一盒给2岁半的孩子食用,引起严重腹泻,剩下的就没有在食用。
刘某查询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现这款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并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美太保健将普通食品宣称为婴幼儿食品,对其构成欺诈。刘某随后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美太保健告上法院,索赔“退一赔十”。
2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
以及推荐食用方法
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
适宜人群包括婴幼儿
婴幼儿配方食品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主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020年5月14日某电商平台该商品网页截图
商品交易快照显示,涉案商品详情介绍为“适用年龄: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适合对象0-6个月,每天一次,1/3包;6个月-1岁,每天二次,1/2包;一岁以上,每天2-3次,1包”和涉案产品上婴幼儿卡通人物形象,该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药品”,“可与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面条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涉案产品是包括婴幼儿人群的饮料食品,其配料表最前排序是“葡萄糖”,其他配料为“薏苡仁3.8%、麦芽3.1%、楂3.0%、鸡肉金2.5%”,涉案产品是以葡萄糖为主料,配以其他辅料的婴幼儿辅助食品。
▲2020年5月14日某电商平台该商品网页截图
刘某诉称,他开了一盒给2岁半的孩子食用,引起严重腹泻,剩下的就没有在食用。
刘某查询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现这款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并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美太保健将普通食品宣称为婴幼儿食品,对其构成欺诈。刘某随后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美太保健告上法院,索赔“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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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
以及推荐食用方法
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
适宜人群包括婴幼儿
婴幼儿配方食品
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支持消费者“退一赔十”主张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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