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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难实现 合同可解除

2020-08-19 12:20

[案情]今年3月,韩某因小孩上学需要,购买殷某学区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屋过户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3月30日,且韩某向殷某支付定金1万元。后韩某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发现,该房屋系殷某及其妻子(已去世)共有,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韩某考虑到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2020年5月份即要凭房产证到教育局办理施教区入学登记,经核准后还要入户调查,此外还要对该房屋进行装潢等。韩某害怕迟延过户导致无法实现小孩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目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殷某退还定金1万元。

[评析]韩某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在于确保小孩能及时顺利在施教区学校就读,而按规定2020年5月份就必须到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过户登记和交付案涉房产,以确保小孩顺利入学是韩某的根本缔约目的。而之后韩某得知该房产所有权涉及与他人共有以及继承权的问题,导致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过户登记和交付。而殷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出售方,应当知道本案房产的状况却未能向韩某进行披露,对此殷某存有明显过错。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实现韩某的缔约目的。据此,应当准许解除韩某与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殷某应退还韩某购房定金1万元。胡志远 温海瑶

来源:江苏经济报;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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