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可直播带货、最近直播带货“造假”数据引关注
据中国之声报道,“双十一”刚过,许多电商平台与网络直播的头部主播纷纷晒出亮眼数据。比如,天猫公布的双11成交额同比增长85%;有数据显示,11月10号,薇娅直播间观看人次8200万,当场直播(包含0点后数据)销售额超过11亿。“双十一”期间,淘宝直播诞生了28个成交额1亿元的直播间。
几千万、上亿元的成交金额,使得直播卖货成了风口中的风口,不过有媒体揭露,在一场粉丝量达311万的直播中,300万的互动实际上是通过刷单公司营造出来的虚假繁荣,网络直播并非看上去那么美。直播刷单是如何实现的?又给线上经济带来哪些冲击?
一起来看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的报道。 (为保护个人隐私,部分采访对象做了匿名处理)
直播带货背后的数据造假:都可以花钱刷
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直播商家数量较去年增长了220%,今年超过300位明星、400位总裁参与到了直播间卖货中。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311万粉丝互动量中只有11万真实观众的这场直播,在京东平台进行,嘉宾王自健、李雪琴、杨天真带货数码产品,工作人员向媒体披露:“是花钱刷量”。
直播粉丝互动造假,在很多商家看来,已是稀松平常的事。福建的一位家具销售商刘军甚至忿忿地说:自己对90%的MCN都失去了信心。
刘军: MCN机构在这两三年的发展已经是走入病态。
MCN指的是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它将专业内容生产者聚集起来,形成多频道网络产品。MCN公司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包装、推广内容生产者或者网红们,最终完成变现,这其中包括包装直播数据,目的很简单:赚取商家更多的坑位费——某个商品需要出现在某位“主播”的带货直播中,需要按定好的价格出钱,占个直播位。
刘军: 如果是MCN机构手下的网红,他会故意去营造GMV一场下来能够做到500万元,差不多20万单,其实它是给商家、给所有的广告主还有厂家营造一个“很能带货”的感觉,然后他要坑位费,要品牌的推广费。
对于MCN机构来说,慢慢孵化一个网红需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要比花钱做出虚假数据高得多。而在当下的直播市场,只要拿出来漂亮的数据,直播带货的坑位费就会呈几何倍增长。
某智能设备生产厂家推广负责人宁远: 把他的身价抬起来,比如像明星,他想要第一场打爆,需要一些比较好看的数据,跟我们商家合作的时候,他不会明说,但是会有暗示,如果做了这件事,可能后面有更好的一些合作之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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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网信网消息,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
直播营销禁止数据流量造假
据中新经纬梳理,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并确保信息内容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强调,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还称,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发布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不得涉嫌传销、诈骗、赌 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不得做出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到,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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