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回复深交所关注函 上海盈科出具错误法律意见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31,下称“皖通科技”)27日发布公告,显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上海盈科”),就皖通科技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
对此,西藏景源认为,上海盈科错误的将《公司法》“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解释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并且存在误导性陈述,严重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盈科在《法律意见》中称:“鉴于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时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不足10%,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权提请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主体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西藏景源目前持有皖通科技79,923,554股股份,占皖通科技总股本的19.3955%,该等股份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登记。
“即使本公司持有的皖通科技表决权数量不足10%,但并不影响本公司持有皖通科技股份数量,本公司仍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关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西藏景源相关负责人说。
而同样是接受皖通科技的委托,由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并于4月2日公告的《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157 号<关注函>所指两个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中对这一问题发表了明确意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是不考虑该股东是否有表决权的,即使没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也可以提议开临时股东大会。”
西藏景源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意见》错误的将《公司法》“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解释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明显是罔顾事实、偷换概念,制作、出具的文件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并存在误导性陈述,直接侵害了西藏景源作为皖通科技股东所应享有的根本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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