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不排斥,不歧视现金支付,鼓励和谐支付
中央银行:不排斥,不歧视现金支付,鼓励和谐支付
十二月15日消息央行有关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的公告称,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支付货币的最基本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据了解,该公告称,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应坚持有利于畅通的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应采取歧视或不方便的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声明同时指出,鼓励和谐的支付方式。对于保障公众支付权,促进文化传播和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现金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它是建立在现金基础之上的。两者兼容并蓄,协调发展。
公告全文如下:
为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利,营造和谐的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使用智能技术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基本原则
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在我国,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国内最基本的支付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为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利地使用现金。
第二,鼓励支付方式的协调发展。对于保障公众支付权,促进文化传播和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现金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它是建立在现金基础之上的。两者兼容并蓄,协调发展。
㈢尊重公众的自主选择权。各主体应尊重公众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在保证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㈣不排斥和不歧视现金支付。在消费和支付方式创新上,要坚持畅通支付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能采取歧视和不方便的手段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第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由于对外提供商品、服务需要或依法履行职责和管理需要,各类收付行为主体均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处理行政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如自行收费,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如委托代收,委托方应以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如推广数字政务,应充分考虑到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员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满足公众的现金收付需求。
手工收付通道是指有专人看管,收取现金,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㈡公共服务部门。
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电力、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石油、天然气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如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如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
㈢交通运输部门。
如铁路、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渡船码头等经营单位,应设置收付现金的通道或提供转帐方式。出租车司机或司机,可以支持多种付款方式,但必须接受现金付款。
资金收付渠道是指通过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进行现金收付和找零的物理场所。
换算方法是指有关经营主体在不能直接接受现金的情况下,对顾客现金所采取的换算方法。
第四,大中型商业企业。
大、中型商业机构,尤其是批发零售、饮食住宿、居民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等行业,要设立现金收付窗口。
商业园区、厂区、景区等以一卡通形式实行封闭管理的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第五,小规模经济主体。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以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可以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当接受现金支付。
第六条无人售货和网上经营。
无人售票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付款方式、操作流程和服务联系电话。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需要现金支付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满足,并向公众进行解释。
网上销售经营主体提供货到付款,应支持发货地现金支付。
如果所有交易、支付和服务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则经营者应该事先公布支付方式。
第七,其他。
各经营主体要明确收付现金的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行搭售其他商品。
现金的券别、品名收付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其它情况下,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选择权、维护人民币合法货币地位等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现金收付业务主体规范
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机具生产企业要落实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㈠金融机构。
涉及现金收付和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对于作为行政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银行金融机构应把现金服务作为基本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和使用便利性,确保现金营业网点和自助取款机等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符合公众需要。
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在本机构开设账户的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其严格遵守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㈡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向服务对象提示付款,不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现金,不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以任何方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现金支付概念。
㈢自助服务机具制造商。
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机具的制造商与服务供应商在研发、提供自动售票机及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收付款的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能排斥现金支付。
自助式机具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的宣传工作,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第四,现金收付生态规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为,不得出台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在社会治理中,基层社区是基本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与基层社区联系,开展宣传工作,发挥其管理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的现金流通环境。
民众有权自行选择付款方式,如现金付款遭到排斥或歧视,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民要养成使用现金的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对拒不缴纳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拒不支付现金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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