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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玖富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 出借人回款应法催借款人

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近日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小张这次是为爱人咨询借贷案件的,他爱人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过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

作为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近日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小张这次是为爱人咨询借贷案件的,他爱人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过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同时,小张给我发来一份相似P2P平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最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传统民间借贷,债权人(出借人)将钱直接给到债务人(借款人),债权关系清晰明了,一旦债务人赖账违约,债权人基本上一告一准。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
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上述最高院裁定书中也明确表述: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和玖富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原告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公司,玖富公司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因此,出借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要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其次,如果出借人一定要起诉,可以向平台索取债权明细、出借合同和银行存管账户资金流水,以此向法院直接起诉借款人。同时近年来,玖富等平台还全力推动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广大出借人一定要把握这次机会,尽快介入,才能有望早日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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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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